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持续深化化妆品备案合规指导服务,提升企业产品备案质量,省药监局分类梳理汇总了近年来我省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核查发现的高频典型问题,供各相关企业对照参考:
一、委托关系文件问题
问题1:委托关系文件未见委托日期。
提示: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提交委托关系文件。委托关系文件应当至少载明产品名称、委托方、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本产品接受委托的日期、受托生产企业法人或者法人授权人的签章。
问题2:委托生产协议中生产地址和系统填写信息不一致。
提示:化妆品备案资料中,出现的同项内容应当保持前后一致;有相关证明文件的,应当与证明文件中所载内容一致。
二、境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资料问题
问题1:境外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已过期。
提示:《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境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资料有有效期限的,应当及时更新证明资料,最长不得超过有效期限截止后90日;无有效期限的,应当每五年提交最新版本。
问题2:已上市销售证明的生产地址和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不一致。
提示:化妆品备案资料中,出现的同项内容应当保持前后一致;有相关证明文件的,应当与证明文件中所载内容一致。
三、产品名称解释问题
问题:产品名称为“**小分子**水”,未对名称中的“小分子”进行解释,并在产品外包装相应位置标注解释说明。
提示:《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化妆品标签中使用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导致消费者不易理解,但不属于禁止标注内容的创新用语的,应当在相邻位置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四、产品商标注册证问题
问题: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未提供商标注册证,或上传的商标注册证已过期,或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名与包装上的商标名不一致。
提示:《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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